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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受理學生意見(建議)辦法

    • 發布時間: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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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民院院字[2015]11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

    受理學生意見(建議)辦法

    合理表達意見(建議)是學生的權力和義務,是學院事業全面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為規范、科學地做好學生常規服務工作,切實加強工作效率,加強信息溝通,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全院在籍學生。

    二、學院在籍學生,如需提出意見(建議)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寫意見(建議)表,上交班主任、輔導員。

    (二)班主任、輔導員收到意見(建議)后予以解決,未能解決的,半個工作日內上交系學工辦主任(團總支書記)。

    (三)學工辦主任(團總支書記)收到意見(建議)后,應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解決,未能解決的,簽署受理意見后1小時內上報系(部)黨總支書記,并在1個工作日內由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解答或給予解決處理。

    (四)超出系(部)職權范圍的意見(建議),由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后1個小時內及時上報學生處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及時向學生處處長匯報。

    (五)學生處根據提出的意見(建議)情況,做出處理,如不能解決,在1小時內上報相關部門負責人。

    (六)相關部門接到意見(建議)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或出臺解決方案,并通知所屬系(部)和學生本人,或召開座談會進行解答、解決,學生處留存文字材料備案。

    (七)超出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意見(建議),由相關部門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將處理決定于1個工作日內向所屬系(部)和學生本人反饋。

    三、嚴禁相關系部領導、學工辦主任、班主任、輔導員互相推諉,不及時向學生解答相關政策和解決實際困難的不作為行為,要求以上相關人員經常深入同學當中,積極主動、認真細致地了解學生的實際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按程序上報,否則追究有關人員崗位責任,向全院通報。

    四、系部范圍已解決的意見(建議)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學生處備案。

    五、不按本程序表達意見(建議)者及違反社會公德、校園文明管理規定和其它規章制度,影響正常教學及日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受理學生意見(建議)表

     

       

    2015年4月7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受理學生意見(建議)表

    姓名

    性別

    民族

    學號

    系部

    班級

    籍貫

    本人電話

    意見

    (建議)

    請簡明扼要的概括

     

     

     

     

     

     

    本人簽字:

    班主任輔導員解決解釋意見

     

     

     

     

    班主任輔導員簽字:

    學工辦主任解答解決或受理意見

     

     

     

     

    學工辦主任簽字:

     

    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解答解決或受理意見

     

     

     

     

    組長簽字:

    學生處

    受理意見

     

     

     

    處長簽字:

    相關部門受理情況

     

     

     

     

    部門: 負責人簽字:

    1、本表最終結果由所屬系部備案,一份上交學生處。

    2、學生填完意見(建議)表后上交班主任、輔導員,并按程序上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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