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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 發布時間: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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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內蒙古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財教字[2007]780號),結合我校實際,對《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如下修訂:

    一、獎勵對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專科中品學兼優、家族困難學生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二、獎勵標準

    每人每年5000元。

    三、評審名額

    每年按自治區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進行等額評審。

    四、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記錄;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校內外實踐、志愿服務和公益活動,無不良嗜好或其他高消費行為;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原則上上學年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均在評選范圍前15%,單科成績在70分以上,學年內無不及格科目;

    (六)獲得年限內的文明宿舍稱號;

    (七)經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受到處分或通報批評以及有違規違紀記錄者;

    (二)學年內有不及格課程者;

    (三)無故未按時報到注冊者;

    (四)惡意欠學費者;

    (五)生活奢侈,使用高檔消費品者;

    (六)休學期間;

    (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者;

    (八)降級、留級學生;

    (九)上一年度處分未取消人員或曾被公安機關拘留者;

    (十)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集體活動,不執行各級組織交給的工作任務。

    六、申請與評審

    (一)學生申請

    1.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每年的國家勵志獎學金政策及其我校所獲得名額公布在校園網上,讓所有學生及時了解和掌握;

    2.輔導員及時召開班會,積極宣傳國家獎學金政策,確保每位學生及時了解掌握勵志獎學金政策及發放條件和要求;

    3.符合條件的學生,每年9月30日前由學生本人在學工系統上提出申請。

    (二)班里評審

    1.輔導員是國家獎學金評定的第一負責人,做好所帶班級申請國家獎學金學生的認定資格工作;

    2.輔導員將所帶班級符合申請國家獎學金條件的學生,進行初審和排序,按規定名額向系(部)里選送,同時將選送情況公布給班級所有學生,確保班內評選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擇優。

    (三)二級學院評審

    各二級學院助學工作小組按照評選條件和有關要求,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對各班級推薦的學生從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綜合素質、志愿服務、無不良嗜好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經過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本學院報送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并在本學院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將推薦人填寫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校評審

    1.學生助學管理中心對各二級學院推薦的學生材料進行逐一復審,把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材料及時退回各學院;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詳細的調查審核,對于弄虛作假的、暗自操作的、學生意見較集中的學生,取消參選資格;

    3.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過調查審核之后,按差額形式評選出候選人名單,形成初步評定意見,向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4.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聽取資助管理中心匯報,并進行集體討論,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5.根據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意見,助學管理中心重新調整評審材料,報校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

    6.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將評審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

    7.在公示期間對被舉報學生,助學管理中心逐一進行調查復核,如發現不符合條件、程序、原則的學生,及時取消學生評定資格,同時取消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的評定指標,將指標調整給其他系;

    8.資助管理中心將評審獲獎學生材料上報自治區教育廳;

    9.資助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學生,頒發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籍檔案。

    七、評審發放工作要求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二)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程序及規定時間,完成各項任務,不得作假,不得拖延時間;

    (三)若發現弄虛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現違紀違法行為,要追究相關系處主要負責人及輔導員的責任;

    (四)任何人不得干擾評審工作的正常進行,對以權謀私,或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等方式干預評審工作正常開展的本校教職工,學校將在全校通報,并嚴肅處理,決不遷就;

    (五)把獎學金及時發放給學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擠占、截留,對違規者進行嚴肅處理;

    (六)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受學院紀檢部門和全校師生的監督。

    八、附則

    (一)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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