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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校外住宿、請假審批權限新規定

    • 發布時間: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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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民院學字[2015]9號

    各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為簡便、有效、科學地進行學生管理,切實為學生服務,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結合我院實際,對以下兩項學生常規管理的審批權限從學生處最終審批模式下放到各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如下:

    一、校外住宿審批

    各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照學院校外住宿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制度,特別要注意與家長取得聯系,并做好相關聯系記錄,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凡造假、審核不及時或把關不嚴格造成后果的,相關責任由學生所屬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涉及法律責任的同樣由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二、學生請銷假審批

    學生事假、病假的請假手續最終由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嚴格核實審批,確保請假事實存在,依據充分,其中校外參加比賽、校外集體活動的審批權不變,歸學生處。

    三、具體要求:

    (一)校外住宿審批工作必須在每學期前兩周完成,其它時間不得受理,確實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需要辦理校外住宿治療的,則上報學生處審批。

    (二)各系、部學生工作領導、輔導員、班主任要建立登記走訪、聯系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學生的情況,關心學生的學習和生活。

    (三)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校內不再安排寢室床位,如私自回校住宿,則按“外來人員私自留宿”處理,首次給予警告處分,再犯加重處分,對所屬系、部進行全院通報。

    (四)各系、部把校外住宿審批手續上報學生處辦公室備案,學生處對各系、部的審批材料進行抽查,對材料不全、審批不嚴格的系、部進行全院通報。

    (五)學生事假、病假必須嚴格審批、認真履行相關手續并做好銷假工作。

    (六)各系、部對學生請假、銷假手續進行規范保管,每學期進行抽查。

    本規定自2015年4月8日起執行,請各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執行。

    附1.各系部上報的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名單

    附2.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

    附3.呼和浩特民族學院學生請假審批表

    學生工作處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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